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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5-14 10:27:14 打印 字号: | |
  被害人***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 ***涉嫌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害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权利:

   1、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

   3、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依法进行自诉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告诉或代为告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6、庭审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言,并可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意见。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对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被害人是自诉人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人的,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五日内,可以向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

   9、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义务:

   1、提起自诉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