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诉你涉嫌犯***** 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②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4、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5、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就是否同意适用可以发表意见。
6、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可以与被害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
8、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9、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法庭笔录的权利。
10、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1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二、被告人的义务
1、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司法行为的义务。
2、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3、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当遵守监视居住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若违反法庭秩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告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