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种种不合理的意见,比如“开庭时我没有来,你们怎么给我判了?”、“我还有证据没有向法庭提供,你们怎么认定我不对呢?”、“你们法庭怎么不去村上调查调查,怎就开庭了呢?”、“在上次开庭时我好多话还没有说呢,等到下一次开庭我再给他个不好看”、“有理我也不说,我看法庭敢给我判”。诺如此类的话,举不胜举。针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到庭、不提供证据、不向法庭如实陈述案情事实和理由等等的不作为行为,当事人会承担何种结果,法院能够采取什么措施,以及怎样避免这种情况,本文将就这些情况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享有“沉默权”
西方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典中,在刑事审判中确立了被告享有沉默权。通俗地讲当事人享有不证明自己犯罪的权利。在一些外国影视中也经常看见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陈堂证供”。但在民事审判中从来没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而且要求当事人尽可能的向法院提供证据,并陈述案件事实,以利于法官在裁判时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规定清楚的表明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当事人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是否就尽到了责任可以不出庭呢?《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上的法律规定表明:当事人开庭时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结合其它证据可以对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不论是当事人不提供证据,还是当事人消极的不参加庭审,都将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不向法官申明自己的主张,阐述自己的理由,以不作为的方式,以沉默的态度漠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将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如何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用“沉默行为”导致权利受损
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的“沉默”往往使案件的审理、裁判结果不利于当事人。裁判结果下来之后,当事人会对法院、法官产生种种不理解,从而发生一些上诉,上访等行为,对法官、法院的良好形象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更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诉前引导。当事人在起诉案件时,受理案件的法官应告知原告在诉讼程序中的一些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
二是加强庭前释法。案件转到承办法官后,法官应向原、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在书面送达后,还应将一些重要事项口头告知当事人。
三是加强与律师配合。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法官应尽的义务外,还要了解当事人是否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进行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以进一步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利,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因此法院应和其他部门共同加强基层法律宣传,增强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