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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居间应谨慎
  发布时间:2014-04-25 08:41:57 打印 字号: | |

        刘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王某说自己能给介绍市区拆迁工程给他。刘某便提出自己就能承揽拆迁工程,希望王某为自己介绍。王某提出要一万元的介绍费,刘某答应。王某确实介绍了拆迁工程给刘某,但因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拆迁无法进行。刘某要求王某退还介绍费,王某称已介绍工程,一万元是自己应得的报酬。多次索要无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介绍费。

        王某、刘某之间达成的介绍工程的合同属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报酬请求,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活动的费用有居间人承担。第427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居间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王某因介绍的工程无法施工,未达到委托人的要求,不得要求居间报酬,应返还已收取刘某的一万元。

        我庭近期受到类似案件不少,例如介绍工作居间合同。这类案件,通常居间人会提出达到委托人的要求需要相当费用,而且会提前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委托人为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也会提前支付报酬。但居间人不能促成合同成立时,双方针对报酬常常发生纠纷。生活中类似的居间人都是俗称的“活络人”,有广泛的人际关系网,但他们的人脉并不是万能的。希望委托人在寻找居间人,特别是提前给付报酬时应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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